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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院的「倒閣權」談我國憲法的新貌(一)

◎李林盛律師89/10/23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前行政院長唐飛先生請辭獲准,舉國譁然,陳水扁總統在各界交相指責下,據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中國時報報導,該報對陳總統施政滿意度之調查,從就任一個月時之82%下降到43%。自稱「臨危受命」的張俊雄先生繼任閣揆,各界亦有不同之評價與期待。TVBS全民開講節目裡,學者、專家、民意代表亦各舒己見,其中執政黨某立法委員談到,如在野黨不滿意張俊雄先生組閣,可利用憲法的機制,行使不信任案,立法委員全面改選,看民意之歸趨,倘民意趨向執政黨,使執政黨之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過半數,可結束少數政府的窘境;如民意歸趨,傾向在野黨,陳總統應考慮組成「聯合政府」。

什麼是「不信任案」(即倒閣)?為什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立法委員要改選?最近十年來,我國修憲次數頻繁,對於一個已從學校畢業多年的國民來說,除非為了要參加公職考試或對政治新聞有興趣,會去瞭解研讀我國憲法的新動態外,大部分人的常識,可能都停留在舊憲法裡。前一陣子在電視裡,看到一位民意代表調侃對手:「人要有知識,沒有知識要有常識,沒有常識要看電視」。為了不讓自己停留在憲法的舊時代裡,讓我們一起來『勉強』我國憲法的新動態常識吧!

我國憲法原來並無「倒閣權」的規定,僅在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滯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此為行政院長之「覆議權」,覆議不成,行政院長可選擇接受立法院之決議或辭職,立法院並不能強迫行政院長去職。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已將憲法第五十七條停止適用,將行政院的「覆議權」修改為「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滯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已無行政院長可選擇辭職之規定,且為督促立法委員諸公不要吵架,趕快議事並作成決議,特別限制了立法院議決時間為十五天(會期中及休會期間,起算日各有不同,如上開條文規定),逾期未議決者,立法院的原決議自動失效,行政院的覆議案算達陣成功。

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增訂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倒閣權」,但同時也增訂了總統對立法院的「解散國會權」。依該條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於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倒閣權」與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的「解散國會權」,互相對應。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當然應予改選,故對立法委員而言,除非任期快要屆滿,否則還要花費一次選舉費用,可不輕鬆。顯然,「倒閣權」的行使,除了為達特定政治目的外,立法委員諸公可不會輕易動用的!依我國憲法的規定,立法院要行政院長辭職,可要大費周章,甚且可能會被解散。有識之士,倒不如透過總統請行政院長自請辭職來的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