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新更新日期:97520日)

 

淺介-民事訴訟費用計算與徵收的新規定

◎李林盛律師92/04/23

 

現行有關民事訴訟費用計算與徵收的規定,主要是在民事訴訟費用法中規定。惟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有關民事訴訟費用的計算與徵收,已移置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新規定的施行日期,依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係委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則於9272日以(92)院台廳民一字第17081號令,規定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新修正民事訴訟費用的計算與徵收,與舊制最大的差別,在裁判費徵收的制度。有關財產權的訴訟,舊制係採固定比例制,依目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的規定,係以銀元計算,第一審的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 兔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即值百抽一,不滿百元則以百元計算。惟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在不超過原定額數十分之五範圍內加徵之。目前係按上開標準加徵十分之一。新制則與仲裁費用的徵收相類似,分設各級標準,逐級累加。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愈高者,所徵收裁判費的比例愈低,即採累退方式。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仿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規定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台灣高等法院據此修正發布「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就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關於非財產權的訴訟,舊制係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頂的規定,徵收銀元六十元,即新台幣一百八十元。新制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則徵收新台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的訴訟,並為財產權上的請求,例如提起離婚之訴,並請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之損害賠償之訴,或並請求給付膽養費,其裁判費則分別徵收之,新舊制規定則屬相同。

至於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及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應繳納的裁判費,均按上開標準加徵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則免徵。

民事聲請或聲明,無論新舊制,原則上均不徵收費用。但(1)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2)聲請公示送達(3)聲請回復原狀(4)聲請保全證據(5)聲請發支付命令(6)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7)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依舊制規定均係徵收銀元十五元,即新台幣四十五元。新制於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則對於(1)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2)聲請回復原狀(3)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4)聲請發支付命令(5)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6)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7)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均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抗告,新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的規定,則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民事調解,依舊制本不徵收費用,新制於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如不成立,於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惟此項聲請,最遲要在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