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簡介勞保老年給付新制
◎李林盛律師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於民國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變革最
大者係勞保老年給付制度從一次給付改為年金給付,雖勞工保險局大力宣傳,年金給付制優於一
次給付制,但據報載仍有不少勞工趕辦退保,請領老年一次給付。年金制之內涵與優點為何?與
一次給付制有何差別?按依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
退職者。
第59條規定,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按其平均月投
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
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故合於第58條第1項規定之條件之一
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老年給付金額算法很單純,每滿一年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
個月老年給付,超過十五年部分,每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例如某甲工作二
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退職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元,則其可請領老年給付為35個月投
保薪資之金額(15年×1+10×2=35),即105萬元(3萬元×35=105萬元)。
老年給付的新制原則上採年金制,依修正後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年滿六十歲有保險
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須具備二要件,即年滿六十歲及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但被保險人擔任具有
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年齡降為年滿五十五歲,即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
資滿十五年,年齡未滿六十歲(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未滿五十五歲者)
,依修正後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之2第2項規定,亦可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惟每提前一年減
給百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老年年金金額之計算,依修正後勞工保險條例58條之1規定,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台幣三千
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假設某甲投保年資十六年,平均月投保薪資三萬元,年滿六十歲,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依上
開第一方式計算,其每月可領5,325元(30,000元×16×0.775%+3,000元=6,720元);如依
上開第二方式計算,其每月可領7,440元(30,000元×16×1.55%=7,440元),故以第二方式
計算較優,則某甲每個月可領7,440元之老年年金。如與舊制比較,某甲一次可領51萬元之老
年給付(30,000元×17=510,000元,第16年可領二個月,故為17)。惟老年年金係活得越久,
領的越多,某甲如領取老年年金,一年可領取89,290元(7,440元×12個月=89,290元),大
概領5年又9個月後,其合計領取之金額即已超過領取老年一次金給付之金額。然天有不測風
雲,人有旦夕禍福,如果某甲選擇領取老年年金,但領不到5年9個月就往生了,不是吃虧了
嗎?此部分修正後之勞工保險條例亦有考慮到,於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勞工保
險條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而於施行後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
金死亡者,其遺屬可選擇一次領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例如某甲領了
三年的老年年金後往生,則某甲共領取267,870元(89,290元×3年=267,870元),則其遺屬
尚可選擇領取老年一次金與已領年金之差額242,130元(510,000元-267,870元=242,130元)。
在本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保險年資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非一定要選擇老
年年金之方式,亦可選擇修正前領取老年一次金,其條件及金額之計算,均與修正前勞工保險條
例之規定相同。如選擇年金給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修正後之規定為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如選擇舊制,一次領取老年給付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
算,仍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