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近更新日期:961031

 

法律服務交流道(二)

◎李明仙律師主持89/04/23

壹、前言:

    本所前闢法律服務交流道,引起讀者極大迴響,再次聲明本欄係從本所與民眾互動之案件中,以是否常為民眾提及之觀點出發,認民眾常提及的問題,即係大部分民眾目前最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以較淺顯通俗文筆,期能有較正確的法律資訊,解決民眾疑惑,對最多數民眾發揮服務及雙向溝通的的功能,幸甚。

貳、案例回答:

四、這件案子官司要打多久?共要花多少錢?

答:1、除非意氣用事或爭面子或其他特殊情況,大部分當事人決定要打官司前,都有「成本」觀念,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做為是否打官司的重要參考依據。然民、刑事有別,各種類型訴訟繁簡不一,訴訟進行中對方之攻擊、防禦暨有多少證據需調查,承辦者是否調動、個性等,在在影響官司進行之久暫。

    2、就官司要打多久言,除個別當事人各有不同堅持訴訟的強度外,原則上民、刑事簡易案件或刑事易字案件會比較快結案,因為均二審終結,而二審法院不管係地方法院合議庭或高等法院,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簡易案件一審辦案期限僅十個月,比一般案件的一年四個月短。另二審辦案期限為兩年。又所謂簡易案件,刑事指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即可宣告緩刑或得易科之有期徒刑以下之案件、民事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或者雖超過五十萬元以上,但係法定某些類型之訴訟如票據、定期租賃、合會、經界....等訴訟而言。不夠我了解有個民事簡易案件,係界址糾紛,官司打了七年,二審合議庭,不計入審判長、陪席法官,已換了六位受命法官,迄今還沒結案。(96年10月31日加註:刑事訴訟法自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審判程序分為開庭的通常審判程序行交互詰問制度及簡式審判程序即被告所犯為重罪並為有罪陳述二種。另為原則不開庭的簡易程序案件以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為主)

    3、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財產權訴訟第二審判決所得受利益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刑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亦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其中刑法第三百五十條常業贓物罪,最重本刑亦為五年以下,但可上訴第三審)。案件如可上訴最高法院,因目前最高法院採限量分案,光在門外排隊就一年左右,而且可能發回更審。三更很常見,五更天都亮了。另外辦案期限又有所謂視為不遲延情形,而遲延案件每個法院均不少,有那麼多主、客觀上不確定因素,實在很難判斷官司要打多久;很佩服有些律師,鐵口直斷案件多久可結案。不夠民事原告如不願繼續訴訟,或刑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皆可撤回,可決定官司是否繼續進行。(96年10月31日加註:目前財產權訴訟第二審判決所得受利益未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刑事簡易程序案件僅能向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上訴。)

  4、提到共要花多少錢,事實上與官司打多少審級有關,每一審級律師均要收取公費,因每審級各需另製委任狀,律師均需繳稅。如普通、單純的案件每審以五萬元計。另加打民事官司,一審須按請求數額百分之一;二、三審各按請求繳納裁判費百分之一點五及預繳郵費,有時還要繳勘驗費、測量費等,上開費用除律師費用外,係由敗訴的負擔。而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民事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第三審律師酬金在限額內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96年10月31日加註:裁判費部分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已採分級累退計費之方式,並加徵十分之一。另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規定已不徵收郵費及出差履勘費用。)

    5、另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如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或在各審級和解,可請求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本所一向不鼓勵訴訟,如能和解,有時雖數額不是很滿意,但思及節省之時間、精神上之折磨及消耗,退一步真的海闊天空。(96年10月31日加註:目前可退三分之二。)

 

五、車禍案件,以多少錢和解合理?

答:1、沒有人希望發生車禍,因此車禍發生後,肇事者常期望能和解,被害人經過痛若、沈澱期後,對無法改變事實,大都亦希望能用適度金錢彌補損害。但對損害大小、究以多少金錢和解,雙方認知往往差異過大,致甚多案件仍經過漫常民、刑事煎熬。

    2、大體而言,車禍案件如造成車毀人傷亡,肇事者往往有民、刑事及行政責任。所謂行政責任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相關規定,如因超速、闖紅燈、酒醉駕車,須罰鍰或吊照等。而刑事責任係指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倘係以駕車為業或作為附隨業務,因須有更高的注意業務,如開計程車為業或開車載菜賣菜為業等,須負更重的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責。早期有些民眾以為開轎車的比開計程車的有辦法,所以判得比較輕,顯然是不懂法律所致。而刑事責任不管如何判,縱判處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入監執行或判徒刑易科罰金已將錢繳給國庫,均係國家基於刑罰權之作用,並不因此可免除或抵銷民事賠償責任。

    3、車禍案件如未造成死亡結果,則車毀在刑事上僅係毀損罪,受傷在刑事上僅係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等,均係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在地方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即可撤回刑事告訴。亦即民事和解後,如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刑事亦一起解決。有些人等到一審判七個月以上徒刑要關時才和解,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且未緩刑,再來罵法院不通人情或被害人拿錢不說好話。

    4、車禍民事責任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斷臂非中彩」,不能利用車禍爭取超額的之利益。可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如住院期間無法工作之損失、增加生活需要如請看護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如原來每分鐘打字速度五十字或可扛五十公斤,現僅能打三十字或扛三十公斤及精神慰藉金等。如造成死亡結果對其間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賠償。亦即以一次車禍所造成之全部損失,考量雙方過失之輕重、比例,扣除期前利益,即可得出大約之數額。如雙方對過失之輕重有爭執,往往須經鑑定。又其中精神慰藉金因係考量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所受痛苦等較抽象的因素,較難判斷以多少金額賠償係最洽當。目前法院對精神慰金之金額有提高之趨勢。

    5、如刑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逕向法院提起自訴,可提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繳裁判費。但因免繳裁判費的緣故,被害人請求賠償數額往往高得離譜。我曾多次見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一億元以上的例子,如係獨立民事訴訟須先繳裁判費一百萬元以上,雖然生命無價,但如此漫天要價,往往增加和解因難度,而判決結果與請求落差亦大。(96年10月31日加註:裁判費已採分級累退計費之方式,並加徵十分之一。請求一億元,原繳一百萬元,現規定須先繳裁判費八十九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