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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幻渡假村

◎李林盛律師89/07/23

  週末的夏日午後,天氣襖熱地讓人難以消受,國雄躺上客廳的沙發,心裡回憶去年暑假帶一家大小到夏威夷渡假的情景,盤算今年要到那裡渡假。「對了!世貿現在舉辦旅遊展,到那邊蒐集點資料。」

  信步在世貿的展覽廳內,人潮熙攘,各家參展的旅行社、航空公司、大飯店、旅遊用品公司人員,無不使出渾身解數,招來參觀的遊客。突然間,一位約莫十七、八歲的女孩,捱到國雄旁邊,「麻煩先生幫我作個旅遊問卷調查好嗎?」還沒等待國雄回答,女孩接續問:「請問您一年出國幾次?最喜歡到那個國家?月收入多少錢?噢!最重要的,我們有抽獎活動,請您留個大名跟電話號碼。」

  一個禮拜後的星期三上午,國雄正在辦公室忙著批閱公文,桌上電話響起,電話那端,傳來曼妙的女子聲音,「請問陳國雄先生在嗎?恭喜您!您上禮拜參觀旅遊展,抽中澳洲黃金海岸五星級渡假村七日遊,您可以攜帶家眷一同前往,只要負擔機票費用,其餘全部免費,請您在星期六下午二點,到台北市民生東路...領獎。」國雄心裡一陣歡呼,很想衝到外面告訴同事,但還是隱忍下來,心想等領到獎再說,不然馬上會被同事敲竹槓。

  好不容易等到週六的下午,國雄帶著太太依約前往領獎,一進領獎地點,是一家公司,已有十餘位先生小姐坐在那邊等候。不久,從辦公室裡出來十餘位打扮亮麗的男女職員,夾雜幾位老外,其中一位小姐走到國雄旁邊,「請問您是先生太太嗎?請跟我們到樓上,讓我們為您介紹您抽中要去的渡假村的地點和使用方式。」

    哇!樓上可是別有洞天,一間大廳內,三面牆壁設計成一百八十度的大螢幕,廳內擺設十餘張桌子,六聲道的音響播放著浪漫的樂章,咖啡、果汁、汽水、蛋糕、西點,任君挑選取用,螢幕隨即播放起如皇宮般的渡假村情景,生動的旁白,美麗悠閒的畫面,觸動每顆渴望休息的心靈。「陳先生,剛才的渡假村,是您們這次抽中要去的,它本身是採用會員制,一間房間賣給五十二位客人,每個客人一年有使用七天的權利,這是分時渡假制度,澳洲地政局會給合法的權狀,每個人都有分時所有權,並且可以跟世界各國的渡假村會員交換使用的權利,買了它,不只可以到澳洲渡假,也可以透過交換的方式,到世界各國頂級的渡假村遊玩,而且權利存續九十九年,兒子、孫子都可以繼承,免費享受,現在特惠期間,費用只要三十八萬元,平均一年只要三千多元,就可以在五星級渡假村玩七天,非常划算。您看,牆壁上貼的照片,都是去玩回來的客戶,包括知名演員宋x卿、玉女紅星...」國雄被說的心曠神怡,拿起信用卡一刷....。

  晚上,國雄帶著興奮的心情,翻閱各國渡假村的簿冊,計畫第一年到澳洲,第二年到美西,第三年到法國...,咦!國內五星級的飯店,怎麼都沒有一家列入,只有合x歡渡假村、小x丁渡假村,國外的渡假村也沒有知名的飯店和渡假村,照片上渡假村的樣子,倒像汽車旅館。國雄一慌,馬上打電話給在旅行社上班的朋友阿惠,阿惠哈哈大笑:「你被騙了!前幾個月報紙才登過,有人被騙買了機票到那個渡假村,是個鳥不拉屎的地方,設備跟汽車旅館差不多,那邊的老外還笑,你們台灣人真笨,被騙到這個地方來,趕快去解約把錢要回來吧!」國雄心裡一愣,第二天一大早衝到那家公司,跟上星期六的情景完全不同,只剩二、三個員工,裡面空蕩蕩,那是那天熱鬧的場面。找來一位女姓員工,「請問小姐在嗎?」國雄問起那天與他接觸的小姐,「她出國去了,下星期二後才會回來。」國雄隨即表達來意:「我要退費。」「噢!請你等到下禮拜二,小姐回來再來辦理好嗎?你的案子是她經手的,她比較瞭解。」「不行!下禮拜二就超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七天,不能要求退費,我今天一定要辦理退費的手續。」「小姐不在,我沒辦法幫你辦。」「你們公司總有職務代理人,否則叫你們總經理出來,不然我馬上向警察報案。」「你緊張什麼,這是你自願花錢買的,我們公司並沒有強迫你,而且這不是郵購買賣,也不是訪問買賣,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你上個禮拜六已經簽約付款,就已發生法律上效力,不能要求退費。」這個女性員工倒是挺伶牙利嘴的。國雄進一步大聲說:「你們公司詐欺我,說我買的有分時所有權,澳洲政府會發給所有權狀,我可以跟世界各國其他渡假村的所有人交換使用,但是台灣、日本,還有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根本沒有分時所有權的制度,這些國家的渡假村沒有辦法將分時所有權賣給客戶,他們如何跟我交換渡假時間?而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曾發函給台北市政府,認為像你們公司的推銷方法,是沒有經過消費者邀約,以旅遊問卷調查,誘使消費者到你們公司所在地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商品,如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發生買賣行為,仍屬訪問買賣,消費者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買賣契約,而且有定型化契約規定的適用,你們公司到底要不要退費,不然我要報警了。」在國雄軟硬兼施下,終於要回那三十八萬元。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午五時,辦公室裡忙了一整天的國雄,攤開聯合晚報,第五版一段熟悉的大標題映上眼簾:「海外渡假村 詐騙2億元千人受害」小標題:「香港商大使旅遊公司以消費者抽到大獎作餌 騙消費者入會置產 有產權為憑 類似消費糾紛不少 法官認定對消費者較不利 業者有恃無恐」國雄嘆了一口氣,對旁邊的同事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無緣無故抽到大獎,小心要破大財!」

註解:

一、有關購買國外渡假村時段使用權的糾紛案例,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制訂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前,於該委員會網站內曾列於消費糾紛案例介紹服務類第八案例,但現已移除,而以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規範。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所謂「郵購買賣」,依同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所謂「訪問買賣」,依同法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為之買賣。」

三、「分時所有權」制度,係將一財產權,如動產或不動產,以時間觀念加以分割,讓數人保持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持分)比例,以時間劃分。我國民法係採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均須有法律之依據,不得任意創設,依我國目前法律之規定,並無分時所有權之制度,地政機關亦不會核發「分時所有權狀」,惟如本件案例,譬如一間渡假小木屋有獨立之產權登記,可讓五十二個人成為共有人,每人之應有部分(持分)各五十二分之一,再以分管契約約定,每人每年可使用一星期,使用之先後次序與時間,依向管理人預約登記先後之次序定之或以抽籤的方式定之均可,似亦可達到分時所有權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