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為什麼法院判他有罪了,他仍不還錢呢?

◎王麗能律師90/07/23

案例:

葉玉蘭為了幫兒子籌措創業基金於是起了一個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的互助會,又為了能湊到三十萬元,因此有幾個會員風評不佳,她也邀請他們入會了,其中聲名狼籍的老廖不久就得標成為死會。之後葉玉蘭每一次去收會錢,老廖不但對她不理不,甚至還動拳頭,葉玉蘭雖受皮肉之傷,但她不甘損失仍勇敢地再去找老廖催錢,老廖煩了,更出言恐嚇葉玉蘭如果敢再去收會錢就讓她好看。葉玉蘭覺得老廖欠錢不還已經不對,還敢打人並恐嚇人,她實在氣不過就報警處理了。老廖後來因為傷害罪和恐嚇罪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但刑案確定後老廖還是沒還女士會錢,女士疑惑的問朋友:我已經告他了,法院也判有罪了,但他為什麼還欠錢不還呢

案例解說:     

現代一般人生病看醫生之前大概會先考慮要看那一科,內科、外科還是婦產科或耳鼻喉科呢?然後才去診所或醫院掛號。至於上法院,一般人卻常連最基本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的區別都分不清楚,甚至連有這種區別都不知道,也難怪案例中的女士會有老廖被判有罪了為什麼還不還錢的疑問了。

    正如醫院裡的醫師有內科醫師、外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小兒科醫師等等科別的不同,法院裡的法官也有「民事庭」法官、「刑事庭」法官、「少年法庭」法官...等不同。另外比較特別的是關於犯罪(刑事案件)另有檢察署的檢察官和警察系統負責犯罪的「偵查」工作,檢察官決定案子是起訴還是不起訴,案子如果不起訴的話就不送地方法院刑事庭,如果起訴的話就會自動送法院刑事庭由刑事庭的法官負責「審判」,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例如老廖打傷人和恐嚇人的行為成不成立傷害罪或恐嚇罪等是。至於民事庭的法官顧名思義就知道他所審理的是民事案件,例如契約效力、債權債務、動產不動產、親屬或繼承等等案件都是,因此案例中的老廖積欠互助會會錢不還錢的部分是屬於民事事件,葉女士如果要向老廖要錢的話,應該是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會錢給付或聲請支付命令等非方式來處理。

  本案因老廖除欠會錢外,還有故意傷害人和恐嚇要讓別人好看的行為可另外成立刑事傷害罪和恐嚇罪,因此女士可以犯罪被害人的身分提出告訴,她既然已報警,那麼負責犯罪調查的刑事警察當然以刑案方向來處理。結果檢察官起訴老廖後,法院也判決有罪確定了,因此老廖就多了一個犯罪紀錄,如果不能易科罰金或緩刑的話,那是得到監獄裡蹲的。簡單的說,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通常要坐牢的。

  由以上的說明,讀者應該可以了解,民事糾紛應該向法院民事庭起訴才能根本解決,因此女士要拿回會錢的正確方式應該依民事程序來處理,至於刑事,女士既是被害人當然也有權透過向警方或檢方提起刑案告訴而由刑事庭法官來科處被告應得的刑罰,只是刑事的處罰方式,被告有罪的話只是被告要鋃鐺入獄而已,女士可以出一口氣,但是刑事庭的法官就老廖不給付會錢的民事糾紛是不處理的,事實上也無權審理。

  下回您如果碰到法律問題,最好先想清楚是要只以民事或刑事的其中一種方法來處理,還是兩種方法同時來進行,如果不懂自己的事情到庭是屬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甚至可以非方式來處理的話,不妨請教法律專家,以免忙了老半天,問題還是沒解決。(王麗能律師稿)

參考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本文摘錄自元照出版社【法律與生活】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