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錯 誤 的 法 律 觀 念 ()

◎王麗能律師91/01/23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一個小故事:

鄭小亮先生是個經營OA辦公設備買賣業的生意人,某日快樂有限公司向鄭先生訂了總價金新台幣五十萬元的OA辦公設備,先生認識快樂公司的負責人李快先生,知道李董個人名下財產非常多,是當地有名的有錢人,因此雖然快樂公司剛成立也沒什麼財產,先生仍覺得很安心,辦公設備送去不久拿到一張蓋有快樂公司及李快私章,六個月期的遠期支票認為上面有李快蓋章就是鐵票,穩了!因此雖然期限比原口頭約定的三個月還長也不計較,沒想到票載發票日來臨時,他心中的鐵票竟變成芭樂票,慘遭退票而且還是拒絕往來戶,於是鄭小亮就找上李快先生,要求先生付款,但先生竟表示這是公司票,他是代表公司蓋章而非個人簽發支票,因此與他個人無關。但是快樂公司經營不善,連員工都領不到薪水,公司根本也沒什麼資產,鄭小亮花了五十萬元的代價終於學到一個法律常識,那就是: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負責人個人要。

說 明:

「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人(法人),負責人在法律上也是個人(自然人),既然是不同的人,因此公司欠錢原則上只能找公司要,不能要求負責人個人負擔。如果要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需有其他的法律行為,譬如:要求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公司票的後面「背書」,那麼人才要對該連帶保證債務或票據背書行為負給付責任。例如:快樂有限公司向陳大明購買影印機乙台十萬元,又向鄭小亮購買貨物乙批五十萬元,又向大方銀行貸款百萬元,其中買影印機的十萬元支票陳大明要求公司負責人李快個人背書,銀行貸款部分有大股東許有財為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結果:

1、快樂公司就全部三百六十萬元債務要負責。

2、負責人李快個人只就背書的十萬元負責。

3、大股東許有財個人只就貸款百萬元負責。

法律小櫥窗: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1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王麗能律師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