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錯 誤 的 法 律 觀
念 (一)
◎王麗能律師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一個小故事:
說 明:
「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人(法人),負責人在法律上也是一個人(自然人),既然是不同的人,因此公司欠錢原則上只能找公司要,不能要求負責人個人負擔。如果要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需有其他的法律行為,譬如:要求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公司票的後面「背書」,那麼個人才要對該連帶保證債務或票據背書行為負給付責任。例如:快樂有限公司向陳大明購買影印機乙台十萬元,又向鄭小亮購買貨物乙批五十萬元,又向大方銀行貸款三百萬元,其中買影印機的十萬元支票陳大明要求公司負責人李快個人背書,銀行貸款部分有大股東許有財為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結果:
1、快樂公司就全部三百六十萬元債務要負責。
2、負責人李快個人只就背書的十萬元負責。
3、大股東許有財個人只就貸款三百萬元負責。
法律小櫥窗: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1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王麗能律師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