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錯 誤 的 法 律 觀
念 (二)
◎王麗能律師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一個小故事:
張松本來是個勤奮的人,辛苦了數年終於有了家鐵工廠,也娶妻生子,生活雖然辛苦些但平順安逸過得倒也幸福,只是張松漸感厭煩這種平順的日子,某日與友人打牌通宵消磨假日時友人遞上一支加了料的香煙,張松數日後才知所謂加了料,原來是加了碼啡,張松上癮後工作變得容易無精打采,只好開始花錢買毒品吸食以提神,以致支出一天天擴大,但另一方面工廠因經營不善,產品品質低落,交貨也不準時而負債連連,最後張松只好逃亡而告失蹤。債主便上門找
說明:
1、在法律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人,又契關係原則上只存在於簽約的當事人雙方,不及於他人。
2、父與子、夫與妻很明顯地都是不同的人,又父欠債時,負債的當事人很明顯的是父親不是兒子,因此依法債主只能向父親要錢,同理,夫欠債時,債務人是夫,妻當然也不要負責。
3、以上說的是原則,當然有例外,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子和妻在法律上就要負責:例如繼承、票據背書、債務承擔、擔任連帶保證人等,很明顯地此時子或妻要負責是因為另外發生繼承的事實或有另一個法律行為,而不是單純因為他是兒子或妻子的身份。所以說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子債父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妻債夫不用還。
小小法律櫥窗:
◎民法第1023條:「左列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三、妻因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
◎民法第1024條:「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王麗能律師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