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錯誤的法律觀念()

◎王麗能律師91/07/23

 

錯誤觀念:放生是做好事,當然不可能犯法。

正確觀念:買賣的野生動物如果屬保育類,即使是為了要放生,也有刑事責任。

一個小故事

  李腰自認是個虔誠的佛教徒,只是或許因緣尚不具足,她的一些作為其實是跟著民間習俗在走而不是正信的佛教禮儀。例如:平時她常到各地廟宇燒紙錢求平安,也會為中六合彩而向神拜拜表示如果讓她中大獎的話她將送金牌給神佩掛,另外她聽說放生有功德,或許放生會讓自己好運些,因此她就存了一筆錢,並且在朋友的介紹下到一家販賣野生動物的店裡去購買。

  她一進門張老闆就問她購買野生動物是為了放生還是要進補?或者是想當寵物養呢?李罔腰就趕快表明自己買野生動物是為了要放生做好事,不是為了口腹之,張老闆便順著李腰之意,直她菩薩心腸,並為她介紹了好幾種野生動物,李腰本來只選定了二隻較便宜的普通烏龜,但張老闆一直鼓吹她購買一隻很特別的烏龜-綠蠵龜,張老闆說這種烏龜很稀奇,數量非常有限,如果買這種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來放生,功德會更大。李罔腰被張老闆似是而非的說法打動了,她想雖然綠蠵龜的售價比較貴,但是如果放生的功德比較大還是值得的,於是又加購了一隻綠蠵龜,並請張老闆協助她將三隻烏龜載至森林裡的一個小湖泊放生。

  當李腰看到三隻烏龜消失在湖裡時,她心裡還高興自己作了一件好事。只是她不知道張老闆送她離開沒多久,張老闆的一個店員已經又開始捕捉那三隻剛被放生的烏龜了,而且店員邊行動還邊嘮叨說李腰怎麼會選擇這個不適合烏龜生活的地方放生呢?如果他不趕快捉回去另外賣,這個陌生的環境烏龜恐怕也不一定能活得下去呢!

說明:

  人類開發環境的同時也常破壞了環境,野生動物們在棲息環境遭人類破壞後,族群數量大量減少,甚至珍貴稀有到瀕臨絕種的地步,例如:台灣的彌猴和梅花鹿,以前曾經是美麗寶島上常見的動物,這些年來,如果想看到們的蹤影,尤其是想看到梅花鹿,大概只好去動物園看了。

  當人們發現一個野生動物無法生存的環境人類可能也無法存活時,環境保護的觀念也漸漸成型,今天台灣為了保育野生動物,於民國七十八年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將野生動物區分為「保育類」和「一般類」兩種。其中保育類野生動物又分為三種: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和其他應予保育者。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買賣行為,法律上沒有特別的限制,但對於「保育類」的野生動物,法律上考慮此類野生動物族群或面臨絕種危機或是某地區稀有珍貴品種,為了維持地球上物種的多樣性,因此禁止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違反時,如果買賣的是保育類的「活體」或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產製品」(也就是野生動物的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的話,還構成犯罪有刑事責任,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並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即使買的人是為了放生也不可以,事實上有些野生動物正因為有人要買來放生而間接鼓勵商人去捕捉,因此不但人間法律不允許,據筆者了解正信的佛教也主張,放生不如「護生」,我想尊重生命、愛護生命才是佛教的精神主旨所在。如果放生反而會「害生」的話,那不如不要放生的好。

法律小櫥窗: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王麗能律師,90212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