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最新更新日期:97年5月20日)
一元官司
◎李林盛律師
最近幾個月,發生二則社會新聞,一則是某先生因信用卡刷爆,積欠銀行卡款,銀行委託討債公司向其討債,結果討債公司向其老母下手,討得八萬元,這位先生認欠債是其個人的事,銀行不應該委託討債公司向其母親追討,憤而持槍闖入銀行,挾持銀行行員;一則是某女子聲稱遭新科衛生署長性騷擾,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署長賠償其一塊錢。這兩件新聞,讓我聯想到在當法官時,曾審理到的一件有趣訴訟,「一元官司」。
話說民國七十九年初,剛分發至新竹地院,某日,分受到一件新案,訴訟標的新台幣一元,學長們說一元官司最不好辦,因為當事人是爭氣,不是爭財,不容易勸說和解。細閱原告起訴內容後,發現被告是桃竹苗的一家知名銀行,事實經過是原告替其女兒所開設的公司作保,向銀行貸了一筆款項,繳息正常,後來公司因與貨物供應商有貨物瑕疵的糾紛,公司決定讓已簽發予供應商之支票跳票,避免其兌領。原告女兒乃事先向銀行打招呼,說明事情原委,並非公司債信有問題,取得銀行之默許。詎料,數日後,原告下班回家,發現住家門口被貼了一張法院封條,當場火冒三丈,差點暈倒,向銀行理論後,才知銀行引用授信約定書中之「期限利益喪失約款」,因公司發生退票情況,主張貸款即刻到期,原告應與其女兒的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怕原告脫產,乃先聲請假扣押。原告知道緣由後,迅即籌足款項,本息一次清償完畢,撤銷假扣押後,將門口封條撕掉。惟原告心裡憤憤不平,連續數日,夜裡輾轉難眠,乃提起此一訴訟,請求銀行賠償其精神損害一元。
當時消費者保護法尚未制定,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對附合契約之規定,亦尚未增訂。銀行憑藉其經濟上強者的地位,單方面擬訂很多不合理不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在授信約定書上,最為人詬病者,莫如若干「期限利益喪失約款」,其中有一項約定是銀行單方面認定立授信約定書人有信用貶落之情形時,即可主張期限利益喪失約款,要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即刻連帶清償全部本息。對於金融機構若干定型化契約之約制,因無法可循,故實務上乃依衡平原則與誠信原則加以規制。現行法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對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制,已有明確之規定。另現行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亦規定,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如有下列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話說回來,一元官司如何了結?以當時之時空,因辦案期限很短,僅六個月,到四個月時,研考科即會提醒承辦法官,故當時審理民事訴訟之法官,很重視開庭打擊率,一次庭期如審理十件,倘能結案三件,打擊率即為三成,有些人打擊率特高,常達八、九成,但也有人很背,打擊率有時負一成,開一次庭未結半件,當事人又提一件反訴。因此,那時審理民事訴訟的法官,常花很多時間勸和解或撤回,對於較複雜的案件,無法在六個月內結案者,則勸合意停止訴訟,避免變成遲延案件。個人亦不能免俗,記得當時和解率不低。為讓很多棘手案件順利進行,睡夢中常不知不覺思考解決方式。本件原告既是爭氣,當時即思考如何讓原告消氣,即可順利結案。開庭時,在發了半個小時的勸說後,原告終於氣消,而撤回訴訟。現在回想起來,倒覺得自己有點鄉愿,到底是為了結案而勸?還是為了避免當事人的訟累而勸導息訟?我想大概兩者都有吧!
前一陣子,有一部口碑不錯的影片,「男人四十」,其中有一幕是兒子說要拿數位相機拍照,媽媽對兒子說她那裡還有二捲底片,可以拿去用,兒子笑媽媽老土,數位相機不用底片,是用記憶卡。「法隨時轉」,最近一些年青一輩優秀的司法官常有傑出驚人的判決,令人讚佩!年過四十的司法工作者,是否與時進步?還是停留在拍照要用底片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