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錯誤的法律觀念(五)

◎王麗能律師92/01/23

錯誤觀念:網路上言論自由,高興怎麼寫就怎麼寫。

正確觀念:網路上發言宜謹慎,以免觸犯妨害名譽罪。

一個小故事:

  何文達最近學會了使用電腦,閒暇時也開始上網際網上東逛西逛地,有一天他發現有一個網站開放供人發表意見,他的個性本來是較害羞型的,但在網際網路這個虛擬世界裡,他可以以名、假名,甚至一個代號的方式發表意見,於是他便加入這個上網的行列並且樂此不疲。

  由於何文達太熱衷上網了,甚至上班時間也把工作擺一邊不處理,以致和公司同事齊英樹發生爭執,齊英樹因為何文達上班時摸魚增加他的工作量故心生不平,但他又管不了何文達,只好向上司抱怨何文達工作不力。上司查證後發現確有此事,便訓了何文達一頓,何文達不但不反省反而更氣齊英樹,為了報復,於是他就上網在好幾個網站上罵齊英樹是,「宇宙超級大笨蛋」,甚至還說齊英樹支持同性戀,他和公司另一名男同事很親近,可能兩個人就是一對同性戀的戀人。其他網友看了後,有人以理性態度回應說網路上發言宜謹慎,沒有證據未經求證的事最好不要寫,但也有人以看熱鬧、不負責的心態加入批評的行列,表示齊某人是同性戀好噁心!的字句,這件事一下子就在網友間傳開了。

  齊英樹本身不會上網,但透過其他同事的轉述,終於也知道了這件事,他拜託朋友將網站上有關的發言列印了下來,並且去找何文達理論,起初何文達死不承認散播謠言的人就是他,後來很生氣,打算去地檢署告何文達誹謗,但在何文達誠懇認錯並上網道歉下,齊英樹看在上司的面子就不告了,但為了給何文達一個教訓,他要求何文達要賠償他數萬元作為名譽受損的賠償金,然後他就把收到的數萬元全數捐給了某公益性質的基金會。

說明:

  這些年來電腦軟、硬體的發展是一日千里,上網也越來越容易,從前風行的BBS(電子佈告欄)到現在已很普遍的各類型網站,有些網站會提供不少供大眾高談闊論的空間,人與人之間固然又增加了一種溝通的管道,但是上網者如果不當應用時,例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某人或傳述誹謗人名譽之事時,由於網路的傳播能力可能比在一般公開場所發言更有過之而不及,因此對於人名譽的殺傷力,可能更強大。往往不下於以一般文字或圖畫的散播方法,因此網路上的發言應該更慎重方是。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章的犯罪主要有二種: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是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可以共見或共聞下(即公然)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的人」為辱罵而減損他人的名譽、名望。至於誹謗罪,不需要有公然的要件,但行為人不是單純辱罵而是指摘傳述足以損害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名譽的「具體事件」方構成。本案例中,何文達在網站上罵齊英樹是宇宙超級大笨蛋,因為網站上的文字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以共見的,因此這個行為將成立「公然侮辱罪」。另外何文達又說齊英樹與某名同事是同性戀者云云,因在目前社會價值判斷下被指稱同性戀的人名譽往往會受損,因此何文達另成立以文字之方法指摘妨害他人名譽的「加重誹謗罪」,幸好這妨害名譽的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取得對方諒解而不提告訴或撤回告訴,刑事就沒事,不過民事上何文達也要賠償齊英樹的損失,幸好齊英樹只要求他捐款幾萬元而已,如果妨害到重要或有名人士的名譽,賠償金額可能對方會要求更高呢

法律小櫥窗: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罪,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甚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王麗能律師,9032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