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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成立背景及經營理念 |
一、事務所成立經過:
1、八十四年年底,李明仙律師辭新竹地院法官,並於新竹市世界街成立李明仙律師事務所。
2、八十六年五月初,時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鄭勵堅,提及想辭職轉任律師,希望能討論合作之可能性,李明仙律師請其邀
請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也是鄭勵堅同期同學之李林盛一起談談。
3、八十六年六月初,敲定事務所依李林盛律師之建議命名為「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並簽訂合夥契約,自八十六年七月
一日起概括承受「李明仙律師事務所」一切權利義務、以新竹市中正路富邦大樓五樓為事務所所址、李明仙律師為創所
所長。
4、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舉行開幕酒會,並定為本所所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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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務所磨合、奠基期:
1、八十六年八月間,制定本所「員工工作規則」、「員工請假規則」、「員工核薪要點」、「員工績效獎金核發要點」等
,力求事務所經營之穩定及制度完備。
2、八十六年九月初,鄭勵堅律師帶職帶薪,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研究六個月。
3、八十七年二月間,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耿淑穎離職加入本所合夥陣容。
4、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鄭勵堅律師前往台北立言法律事務所工作。同日原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許美麗到所工作,並於八十八
年一月一日起成為本所合夥律師。
5、八十八年四月間本所聘用王彩又律師迄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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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務所穩定、成長期
1、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本所二週年所慶時,發行「大眾法訊」創刊號,以季刊方式定期出版,期能以較通俗顯淺文筆,
對基本法律常識、最新重要法令修定、犯罪及訴訟預防工作盡一份心力及社會責任,至九十九年七月止已出版至三十期
,並在本網站張貼各期文章尚祈各界指教。
2、九十二年二月底購買新竹市中正路一0七號竹一大樓七樓之三號等三間辦公室為本所所址。
3、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順利遷入新址,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本所成立六週年時舉行感恩茶會,由李林盛律師擔任所長迄今
。
4、九十六年七月本所聘用張淑美律師迄今。
5、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由李明仙律師擔任執行長。
6、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由耿淑穎律師擔任執行長。
7、九十九年七月王彩又律師成為本所合夥律師。
8、近十幾年來只要本所服務過的當事人,一定深切了解本所用心與誠信,成為本所活廣告替本所宣傳,業務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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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務所經營理念
1、本所經營理念充分體現律師法第二條所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凡無法身體力行的律師,不可能成為本所律師群。
2、本所認律師事務所具有公益性,負有社會責任、不是做生意,故不主動拓展案源,注重辦案品質,不給介紹費,全心全
力研究案情。
3、本所嚴格篩選案件,當事人要能就案情說服本所承辦律師,本所律師才可能說服推檢,使案件能往當事人有利的方向發
展,更不能顛倒是非黑白,否則寧願不接案。如事後發現對律師有所隱瞞情節重大,更不惜解除委任。
4、對訴訟結果不做樂觀預判、猜測、誠信經營。目前是新竹地區最具規模並獲民眾及同道推崇的事務所之一;常處理各事
務所轉介案情較難、較複雜案件。 |